中都时评

“未达刑责年龄”不是免责金牌

7月23日,有媒体报道了8岁女童安安(化名)被两少年用弹弓射伤致左眼失明,肇事者虽坦白了事实,却因未达刑责年龄,警方不予立案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

据报道,7月21日,当地公安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表示“行为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而事发至今,两名肇事男孩的家长并未主动协商此事和道歉。虽不能将肇事方不协商和道歉的推脱责任的行为,与“未达刑责年龄”“决定不予立案”的通知书相联系,但作为受害一方,安安及其家人陷入维权难的困境,却是不争的事实。而舆论热议也主要集中于:仅凭一句“未达刑责年龄”就可以逃脱责任?

法治依托于人们发自内心的认同和自觉自愿的依归,因而它也就必须维护公平正义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如果因为主动或者被动贴上某种特殊标签,使得损害他人利益甚至生命安全者可以逃脱法律制裁,推卸应当承担的责任,这对受害者是不公平的,也难免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法律也规定行为人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不代表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可见年龄虽为是否承担刑责的依据,却非免罪甚至免罚金牌。

据统计,2018年至2022年,我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32.7万人,年均上升7.7%。年龄还应作为判定是否承担刑责的唯一标准吗,已成为反复热议的话题。事实上,国外“恶意补足年龄条款”规定,若未成年人在行为实施时具有恶意,能够辨别是非、善恶,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事定责既要考虑年龄因素,更要考虑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归根结底就是要通过综合考量,不让违法犯罪者钻空子。

从新闻报道很难判断肇事的两名男孩是否出于恶意,且未成年人犯罪不单纯是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一味下调刑责年龄并非完美解决方案,但“未达刑责年龄”不能成为免责金牌。从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和捍卫公平正义的角度来讲,都应采取积极行动不让为恶者脱责,更好以法治力量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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