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地震监测预报预警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近日,经滁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滁州市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滁政办秘〔2024〕13号),于5月30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共十三条,主要包括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职责分工、备案要求、建设标准、禁止行为、责任追究、补救措施等内容。
在保护范围方面,《规定》明确了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地震监测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地震主管部门或者工作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小距离划定。
在建设标准方面,《规定》明确了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应当按地震观测规范的要求选址,避开各种干扰源,并征得当地地震、自规和住建主管部门的同意。
在保护行为方面,《规定》明确了地震监测设施具体种类,以及应当禁止的危及地震台(站)安全或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在补救措施方面,《规定》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于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应当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截至目前,滁州市共有地震监测台站9个、观测设备20台(套)、群测群防点95个,地震预警站点12个,“十四五”规划期间还将建成42个地震预警站点。《规定》的出台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防震减灾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更为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提供了法治保障,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提升捕捉地震异常能力。(戴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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